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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国税发〔1994〕145号
1994-06-27

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 国税发[1994]145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4-06-27【实施日期】 1994-06-27
【法律话题】 企业公司 ; 税务 ; 外资【产业领域】 公共管理

国家税务总局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、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

(1994年6月27日 国税发[1994]145号)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,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,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:
关于依据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、消费税、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》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(1994)115号《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、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》的规定,现就退还给外商投资企业的多缴税款,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,明确如下:
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,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,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,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,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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